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Citation:

朱南军, 孙祁祥. 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 金融会计. 2003;(11):41-4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形成了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严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