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2000
张守文. 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中国法学. 2000;(5):56-64.Abstract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牲.该文着重分析了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和制度建构方面的现代性 ,提出了经济法在基本理念、法益保护、产生基础等方面的特殊性 ;同时 ,探讨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方面的政策性、自足性和可诉性等问题 ,以说明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 ,强调经济法研究在推进法学发展方面的重要价值.
1999
张守文. “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中国法学. 1999;(4):106-113.Abstract
一国的财税法制建设至为重要,而我国却长期对其重视不够,本文通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第一税案”中暴露出的各类主要问题的剖析,意在说明我国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缺失,特别是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调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财税法之补缺。而要补足财税法制建设存在的诸多缺失,目前尤其应注意着力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以及财税法制建设与其他制度建设的系统配套问题
1998
张守文. 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中外法学. 1998;(3):90-92.Abstract
随着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革,经济法学如何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如何深化,已成为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期发表的五位青年学者的笔谈分别就经济法理论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作了探讨。诚望有更多学者加入对此类问题的讨论,以推进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
张守文. 经济法的时空维度描述.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8;(6):3-6.Abstract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特定背景,亦即有其产生和发展的特定环境并因而与相关因素存在着互动关系。对此可以从多个角度、不同视角来解析,从而测定经济法在多个维度上的坐标,勾画出经济法的相对位置。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最基本的时、空、事三个维度中选择前两个维...
1997
张守文. 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 中外法学. 1997;(5):42-48.Abstract
税收与税法历来形影相随,彼此相应。税收所覆盖的社会经济领域的日渐广阔,使得税法的调整领域亦随之扩展,并几乎与各类法律的调整均密切相关,从而便产生了税法与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各类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的问题。 税法与公法、私法的各部门法均有牵连,且更侧重于分配领域。这与税收所具有的分配收入、配置资源(宏观调控)和促进稳定这三大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税收与各类经济活动密不可分,且是国家在公共经济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最重要的财源;而这部分财源又是来自私人经济领域,是参与市场主体分配的结果,因此,税收是联系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桥梁。
1996
张守文. 消费者的获取信息权及其法律保护. 中外法学. 1996;(1):31-36.Abstract
信息是人类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重要性可谓人所共知;消费者是参与市场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在信息社会里,加强其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尤为必要。
张守文. 社会法论略. 中外法学. 1996;(6):9-15.Abstract
一、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社会问题 社会法形成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它在战后得到迅猛发展,并渐次覆盖全球。 社会法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当代世界各国莫不顺时应势,争相加强社会立法,而发达国家的社会立法则尤为发达。 社会法在广义上是调整在各种社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种意义上,人们都把社会法理解为反映社会政策目标的法。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 法学研究. 1996;(6):57-65.Abstract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税收法定主义已为今世学说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立法上亦多有体现。由于它与宪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均密切相关,且涉及许多日益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多加研讨定会有助于税制乃至整个法制的完善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入。鉴于国内学者论及者鲜见,本文拟仅就税收法定主义的几个主要问题略作研讨。
1994
张守文.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中外法学. 1994;(1):31-34.Abstract
一、关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状况 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
1992
张守文.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学研究. 1992;(5):27-33.Abstract
引论法律经济学,又称经济学法学或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方法论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率及创新的边缘学科。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和法理学——法哲学的重要新兴流派,也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它肇始于本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并迅速布及世界各国。作为一种公认的有重大价值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不仅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所重视,而且亦为政府所认同,并成为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浪潮。但我国对此却研究甚少,论述少见,故亟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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