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Citation:

张守文. 企业所得税法统合的内在局限. 税务研究. 2008;(2):50-53.

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形式上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的统合,①但由于外在局限和内在局限的约束,这种统合并不彻底,其统一适用仅具有相对意义,不宜过于强调.事实上,由于主体差异、客体量化、义务量化等相互关联的多重内在局限的存在,各类纳税主体所适用的具体税法规范并不一致,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虽同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但所适用的具体规范却可能大异其趣.同时,在制度的统一与裂分、主体的独立性与关联性、行为的商业目的性与税收目的性方面,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关注,它们集中地体现了财税法上的差异性原理.若能全面认识上述问题,有效地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相关具体问题.则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实施和未来完善,对于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如税收收益权的确定、汇总纳税的调整等),对于更好地提炼财税法原理,丰富财税法理论,无疑甚有裨益.